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以下简称《计划》)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规划。根据《计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省厅确定,职业培训工作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促进就业这一核心,通过有效的培训形式和措施,真正提高各类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提高劳动者三种能力的程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标准。“十五”期间,全省除完成《计划》提出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创业培训成功率达到40%以上外,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加强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争到“十五”末,使高级技能以上人员占技术工人的35%以上,技术工人中职业资格证书的普及率达到70%以上,其中: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资格证书普及率达到90%以上,新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全部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为此,各市要根据以上目标和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更新观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措施,扎扎实实地把《计划》落到实处。
二、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积极推广创业培训。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再就业培训政策,加大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正常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确保按政策要求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培训下岗职工经费和从失业保险金培训补贴中拨付培训失业人员的经费足额到位。今年省厅有关处室将组成再就业培训督导小组,定期对培训资金到位率、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进行全面检查。要制定再就业培训基地(机构)评估条件,并实施评估,进行资质认定,以保证再就业培训的效果和质量。各类再就业培训机构要布局合理、形成网络,并与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开展有计划性的培训,确保第二期“三年60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如期实施和完成。要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工作,我省社区就业联系城市要率先把创业培训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根据创业培训的特点,研究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加快创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效果。要落实有关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为创业培训学员提供创业的宽松环境,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
三、推进各类职业培训的协调发展,加强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各市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加强对新生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要结合贯彻《计划》,有针对性地指导社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企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实体,根据各自的培训特点,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选准在职业培训中的位置,与时俱进,真正做到协调发展。
(一)继续鼓励、规范社会培训机构的发展。社会培训机构的短期培训要以培养初级技能人员或熟练工为主要目标,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招收对象。当前,要以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为重点,以达到提高培训人员就业能力的目的。要在继续规范广告、招生行为的基础上,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开展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评估,规范教学活动,力争在3年内使我省社会培训机构在培训条件、教学管理、培训规模、培训质量以及依法办学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为提高培训人员的就业能力奠定基础。
(二)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在职业培训中主渠道的作用。各市要大胆探索技工学校办学的新机制,在以培养中级技能人员为主要目标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努力创造条件,开展高级技能人员的培养。技工学校的招生对象也要从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拓宽到招收高中毕业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在职、下岗人员。省厅将制定有关发展技师学院的政策规定,现有的高级技工学校可申请加挂技师学院的牌子,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另一方面,要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任务,努力增强学校的综合办学能力。各市要根据机构改革、产业主管部门撤并的实际情况,根据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对所属技工学校进行必要的布局调整和重组,发挥整体优势。要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提高技工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就业后的工作能力,促进稳定就业。要紧紧围绕社会需求,疏通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同时,各市要在市级政府的统筹下,积极为技工学校争取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和经费支持,以保证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引导就业训练基地开展再就业培训。随着再就业培训的进一步社会化和市场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将进入再就业培训领域,再就业培训的机构也要通过评估和资质认定。各市要引导各级就业训练机构改善培训条件,完善培训功能。要根据各类培训机构的现状,整合培训资源,增强再就业培训能力,以促进培训人员的职业转换能力的提高。
(四)指导行业、企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各市要督促企业把对本企业职工的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来抓。企业职工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既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条件单独或联合设立培训机构,也可与公共培训机构建立伙伴或委托的关系。企业职工培训要加强对一线技术工人的培训,要重实用,重实效。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以及职业资格的定级、晋级培训。对于经济转型或技术要求较高、而且人员富余的企业,可实行2—3年的职工轮岗脱产培训。通过以上措施,提高职工的素质,缓解人多岗少的压力。同时,要注意发挥行业(行业协会)在职工培训中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热情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中的教材、师资、设备等提供尽可能的服务,指导企业建立与培训制度相结合的鉴定考核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并监督企业履行职工培训义务的情况、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情况。对于不履行培训义务的企业,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向政府申请收取不少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50%的工人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指定的培训机构的代培费用。
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各市要加大职业资格证书的推行力度,尽快完善就业准入政策,并作为提高三个能力、促进就业、维护安定、增强国力的基础工作和战略任务认真抓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就业、监察、职介、鉴定等机构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就业准入制度落到实处。
(一)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的规范化管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承担职业资格培训任务,行业(企业)可以组织本行业(企业)内职工的职业资格培训,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不得随意组织职业资格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培训要求实施,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但必须完成规定的标准学时和培训内容,要禁止鉴定考核前的突击培训现象,对不实施正规培训或没有完成标准学时的,不得核发结业证书。也不得作为经培训后的条件申报相应技能等级。
(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化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在继续扩大鉴定覆盖范围的同时,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完善各项配套建设,增强程序运行的严谨性,引入先进的考试技术,加强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鉴定质量督导机制。要尽快组建省、市两级质量督导员队伍并投入工作,加强对鉴定质量、鉴定机构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程序和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得放宽申报条件,不得自行命题鉴定(无国家及省题库除外),确保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
要按照国家的部署,积极稳妥地进行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改革试点工作。鉴于我省已普遍开展了对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除被确定进行鉴定试点的学校外,其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仍要按照现行办法进行鉴定后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加快就业准入制度化建设。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配套措施,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要努力把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到前面,为用人单位提供充足的、经过培训、鉴定合格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用人单位急需而符合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不能满足其需要时,可先行招录,但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经鉴定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正式上岗。就业及职介机构等要在职业介绍、招用手续、签订合同及办理保险等各工作程序中增加审核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容,把严把技术工种入口关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在行业特有工种及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
(四)强化劳动用工的法制化管理。在实施《计划》过程中要结合贯彻省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把就业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随意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责其纠正。要将集中检查和日常监察结合起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就业准入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五、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加强培训,提高能力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要加强宣传工作力度,保持宣传工作的经常性、广泛性和灵活性,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和认可。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分析和发布,信息力求准确、及时,各市要创造条件促进培训信息、鉴定信息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对接、联网。要提高服务功能,为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提供就业服务,除定向委培外,还可采取技能演示、供求洽谈等多种形式为毕业生介绍职业、推荐工作。要加强教学教研工作,针对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的新要求,研究制订职业学校教学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教学内容与鉴定考核内容相对应的评估认定标准,积极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就业能力提高的社会环境。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作为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根本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根据《计划》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把各项目标、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