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以上申报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处)。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申请报告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立项审查。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站)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审查建立所(站)的可行性。通过立项审查的,将申请材料转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凡列入审核计划的建所(站)申报单位,先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建所(站)工作给予辅导,辅导期3-6个月;辅导期满后,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抽取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发文确认)中人员组成专家小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提出的鉴定所(站)基本要求,对鉴定所(站)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评估,评定其承担鉴定的工种及其等级和类别。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经审查同意者,由本局发文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统一标牌。
(五)评估达不到要求但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况确定复审时间或待下一批再审。
(七)已批准设立的鉴定所(站),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
(八)已设立的鉴定所(站)申请变更内容的审批,参照本办法,向本局申请变更;申请变更应提供变更部分文件资料。当鉴定所(站)隶属关系或主管单位发生变化时,鉴定所(站)原则上随所属专业业务职能迁移,但要由有关单位申请重新确定隶属关系,具体工作程序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鉴定所(站)及有关上级单位研究确定,不受此办法限制。
附件: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格审查评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