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的领导。劳动、教育、人事、经贸、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负责本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进工作。
各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无证人员的岗位分布情况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分期分批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要与专业工种对口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联系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开展职工培训;要切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落实职工培训经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学技能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企业培训中心)、职业院校要打破部门界限,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培训机制,共同承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各地的职业培训工作领导机构要对当地各类职业培训进行整合、规范,选择一批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培训质量高、就业率高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及各行业公布。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培养出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高素质人才。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方针,积极承担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规范管理和考评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确保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政策规定,在全社会营造就业靠竞争、竞争凭技能的浓厚氛围。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行业,各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要把从业人员和新招用人员持证上岗和持证准入的情况列为监察的重点,依法进行监察。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