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学校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语言文字有关文件精神,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普通话应用水平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分期分批地开展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使普通话真正成为校园语言。与口语表达有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先行测试。从2003年起,毕业生应逐步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
四、各有关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或测试点。已成立普通话测试站的学校,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在校语委领导下由校测试站负责。未建立测试站的学校,其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按湘语办[2002]2号《关于设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培训测试组织、普通话水平等级认定等有关问题按省教育厅、省语委[1998]3号《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执行。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