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市的职业技能鉴定,督促、检查和指导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和全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高级(含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初级和市劳动局授权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管理。万州、黔江开发区代管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职责由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四)个别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非常紧密的职业(工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目前直接管理的职业(工种)有:汽车驾驶员、汽车客运乘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管理的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章验印。
(五)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办学机构学员的初、中级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负责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学的机构,已授权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仍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授权职业(工种)的初、中级鉴定;尚未授权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六)各类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1999年下半年开始调整为:全市技工学校、中专、国家和省部级重点职中、大专、高职院校以及卫生类的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鉴定。区县市属技校毕业生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鉴定,其他职业中学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鉴定。
(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审批和管理。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代行管理本部门(包括就业办)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