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力需求预测,制定有关职业培训的基本要求,对劳动预备对象进行职业指导,统筹安排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对象的培训和相关职业教育任务,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在全省统一组织的中招、高招结束后,在向劳动预备培训对象宣传国家有关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负责及时向本级劳动预备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毕业生中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并根据统筹安排计划,负责组织由教育部门管理的已按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职业培训任务。
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应积极协调,并及时解决在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制订有关扶持政策,为加快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创造条件。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并积极参与实施各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应组织所属的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属于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人员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和登记,并于当年10月底前(1999年度为明年2月底前)将调查资料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劳动局(芗城区、龙文区劳动局应将调查资料上报市劳动局)。
五、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必须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1、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在预算中安排劳动预备制度保障资金,用于扶持办学、助学和培训;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开展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培训,应严格根据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对特困下岗职工的子女应酌情减免;用人单位应从本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本单位定向培训劳动预备人员的培训费用。
2、培训保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志愿,由各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芗城区、龙文区的生源由市劳动局负责)统筹安排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内部设立的职业培训实体,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计划。凡经二年及二年以上培训,且符合招生条件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均可作为正式学员招收,进行职业培训,以充分满足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需求。
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上学。培训期限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非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培训期限,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但一般不得少于半年;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培训的期限为1年至2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1年;高中毕业生参加初初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1年至2年,参加高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半年。培训方式应灵活多样,并符合人才培养规律与用人需求的实际。参加初级技术培训和各类短期培训的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以师带徒等多种培训方式;参加中级和高级技术培训的,要作为正式招生的学员进入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参加规定年限的学习,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预备制人员经职业培训,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凭证。
3、就业保障。从1999年起,我市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都必须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后,方可到户口所在的市、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求职)登记,领取《失业证》。对取得职业培训毕业(或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择优推荐就业。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自谋职业者,税务和工商行政部门可在税收和办理工商执照,交纳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
六、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方能上岗。对从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需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66个职业(工种)的人员,还必须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就业,对不具备上述规定者,任何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介绍和招收录用。
劳动预备制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前也应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毕(结)业和职业资格证书,工商行政部门方可发放营业执照。
劳动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证书和培训情况列入用工监察范围,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如用人单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应责成用人单位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