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依法办事。
2、在专职律师岗位上工作,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二)考试条件
1、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且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或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满4年。
2、从事专职律师期间,每年办理各类律师业务达20件以上。
4、196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人员须通过规定的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六条已获得非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律师参加考试,必须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年以上,并经业务考核合格。
第七条参加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学历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等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本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由市人事局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会同司法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司法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负责。
第九条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必须按照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共同用印,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现已评聘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凡在本市注册执业的专职律师,均可参加考试。但在受违纪处分的两年内,或因不良执业记录而暂缓注册者当年不能报考。
第十三条专职律师的资历年限自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且在律师事务所实际履行专职律师职务之日起计算。因违纪而中止执业,其执业经历年限自恢复注册执业之日起重新计算;因其他原因,当年没有办理执业注册,其执业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