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国组织函授培训,是一项范围广、政策性较强的工作,管理工作。
2、有关函授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各经济专业考试主管部门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负责培训工作的部门协商处理。
3、培训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组织均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4.各地应将考试费用与培训费用区分开来,不得混收、多收和滥收,避免加重考生和基层单位的经济负担。
5、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各专业参加函授培训工作的人员及函授资料报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备案。对违反《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文件)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其责任。
6.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应贯彻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人办职〔1993〕4号)文件的精神加强对函授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7.本通知附中国工业经济协会、农业部、劳动部、交通部、建设部和国内贸易部(原物资部、商业部)关于在全国组织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劳动经济、运输经济(公路、水路类)、房地产经济、物资经济和商业经济的函授培训通知,其它专业的函授培训通知将陆续函告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