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考评员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规范本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现就《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职业资格证书》使用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考评员证书》和市劳动局认定的其它证书。
年份-----鉴定机构1鉴定所|--1初级||类别代码2工考委技术等级代码--||2中级|||--鉴定机构序号||||3高级||||-------1952001……辅号位编号--------------12003XXXX……主号位
2.《考评员证书》及胸卡编号,由一组十一位的号码组成,具体含量如下:第一位:A或B,即A类或B类考评员;第二、三位:发证年份的后两位;第四至八位:行业工种编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第九、十、十一位:顺序号,行业工种不同、序列不同,每年从零计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编号)。
如:A9546006030,说明该证为A类考评员,95年颁发,餐饮行业、中餐烹调工种,是年第30号。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用钢笔按要求填写,并逐步过渡到由计算机打印。《技术等级证书》考核工种类一栏填写:“本等级考核”、“转正定级考核”或“升级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成绩、实际操作技能成绩两栏,均填写“合格”;评定技术等级栏目,已划分初、中、高三级新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按新的技术等级填写。没有新技术等级标准的按原等级对应新等级填写,其中,初级与原八级制的一至三级相对应,中级与原八级制的四至六级相对应,高级与原八级制的七、八级相对应。
烹饪专业的新等级划分;初级与原等级的五、四级对应,中级与原等级三至一级对应;高级与原等级特三至特一级对应(其中面点、服务师的高级与原特二、特一级对应)。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印鉴1.《职业资格证书》用印
(1)市劳动行政部门用印共两套,一套样式为:“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分钢印、油印两枚(式样附后);功用为:签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评员证书》及胸卡;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有关事宜用印。另一套为:“北京市劳动局证书专用章”,分为钢印、油两枚(样式附后);功用为:对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涉外公证办理换证或出具证明。
(2)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用印,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每个鉴定所一枚油印(略),功用为:证书签章、签发准考证,申请鉴定试题,填报《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及《职业技能鉴定结果报告单》等。
(3)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用印继续使用,原印章功用为:职业资格证书用章,填报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表册。
2.《职业资格证书》签章(1)经各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合格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在证书照片骑缝处和发证机关栏分别加盖“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油印,在考核机构栏内加盖该鉴定机构印章,方为有效。
(2)经各级工考委鉴定合格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按考核权限,需在证书照片骑缝处和鉴定机构栏,分别加盖相应考核机构考核专用章(钢印、油印),方为有效。
(3)《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签发办法另行制定。
(4)对取得《考评员证书》的,须在照片骑缝处和发证机关栏,分别加盖“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和油印(考评员胸卡盖油印),方为有效。
1.申领《职业资格证书》,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工考委为单位,按京劳培发〔1995〕102号文件中《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的有关精神、对经鉴定合格者,列表册,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相应的证书,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在实施鉴定后二个月内办理完《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发放手续。
2.《考评员证书》、胸卡,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京劳培发〔1995〕102号文件中《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3.凡因出国需要更换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按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和《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京劳培发字〔1992〕109号)的规定办理。1.《技术等级证书》编号:分别由七位和九位两行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行为辅号位,由年份、技术等级代码、鉴定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初级、“2”表示中级、“3”表示高级),第二、三位数为年份,第四位数为鉴定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鉴定所、“2”表示工考委),第五、六、七位数为鉴定机构顺序编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派定;第二行为主号位,由行业工种编码、人员序号组成,前五位数字为行业工种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编码、后四位数字为人员序号,由鉴定机构按同一工种鉴定人数顺序排列,每年排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