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等八个通用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的通知》等17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颁发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等八个通用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2.关于颁发音响调音员、制图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4.关于颁发《保育员、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7.关于颁发《机械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通用部分)的通知
9.关于颁发《民用航空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筑材料工业)的通知
13.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的通知
14.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通知
15.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铸造工等十三工种)的通知
16.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商品营业员等四工种)的通知
17.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等五工种)的通知
附件一:劳动部关于颁发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等八个通用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劳部发〔1993〕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以及满足国内外劳务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劳动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组织有关专家和名师,制定了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和按摩师八个通用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现予颁发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等八个通用工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自行改变标准的内容和水平。
三、自本标准颁发之日起,对上述八个工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由中国劳动出版社出版。
附件二:劳动部关于颁发音响调音员、制图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教育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音响调音员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和《制图员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现颁发试行。
附件三:文化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4年10月31日文人发〔199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文化行业工种范围,文化部组织制订的《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附件四:劳动部关于颁发保育员、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1995年10月20日劳部发〔1995〕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教育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和《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现颁发试行。
附件五: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颁发《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11月15日国药人字〔1995〕第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作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修订的《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予颁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颁发《中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国中药人〔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工厂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中医药行业工种范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原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七:机械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机械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通用部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于1989年和1991年分别发出《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机械工业工种范围,机械工业部组织修订了机械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通用部分)。经审定,现予颁发实施。原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通用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八:国家烟草专卖局、劳动部关于颁发《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4年11月15日国烟人〔1994〕第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烟草工业工种范围,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制定了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原中国烟草总公司颁发的《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劳动部关于颁发《民用航空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民航人发〔1995〕39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司、机场、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工厂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民用航空行业工种范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组织制定了《民用航空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附件十: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颁发《航空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3月5日航空人联〔1995〕194号)
航空工业总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工厂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的航空工业工种范围,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组织制定了《航空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原航空工业部1988年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十一:电力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水电总公司,电规院,水规院,电力机械局,武警水电指挥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按照劳动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电力行业工种范围,电力工业部组织制定了电力行业《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十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筑材料工业)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建材人教发〔1995〕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建筑材料工业工种范围,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组织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筑材料工业),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十三:劳动部、电子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的通知
(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电子(机械电子)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的精神,依据劳动部、机械电子工业部1993年联合颁发电子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的标准,劳动部、电子工业部联合组织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考核大纲),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十四:劳动部、交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通知
(1995年11月3日劳部发〔1995〕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教育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交通部1994年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汽车驾驶员的标准,劳动部、交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附件十五:劳动部、机械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铸造工等十三工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机械工业(机械电子)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机械工业部1995年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铸造工等十三个工种(即:1.铸造工,2.锻造工,3.铣工,4.模样工,5钳工,6.工具钳工,7.镗工,8车工,9磨工,10.电工,11.机修钳工,12电焊工,13热处理工)的标准,劳动部、机械工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该十三个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附件十六:劳动部、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商品营业员等四工种)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劳部发〔1995〕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商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工厂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按照劳动部、国内贸易部1993年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商品营业员等四个工种(即:1.商品营业员;2.商品检验员〔棉花检验〕;3.熟肉制品加工工;4.冷食品制作工)的标准,劳动部、国内贸易部联合组织制定了这四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附件十七:劳动部、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等五工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商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国内贸易部1993年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等五个工种即:1.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2.家用音频设备维修工3.办公设备维修工4.制冷设备维修工5.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的标准,劳动部、国内贸易部联合组织制定了这五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