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产品维修的维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一年后,应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未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第三条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维修企业资格等级评审工作,并委托深圳市维修行业技术管理所承担日常评审工作,包括:
(三)负责《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发放、年审、晋级、降级以及收回证书等工作。
第四条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维修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维修场所;
(二)具有与维修业务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区劳动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具有保证维修服务质量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作业场地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和城管的规定要求。
申请晋级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记录,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被处罚记录。
第五条技术资格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参加评审。评审员任职资格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申请一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申请二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一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申请三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初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
第六条《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的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标准》。
第七条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应提出明确的等级申请。
第八条《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市维修技术管理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工作;年审合格的,在《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资格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获较低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自获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之日起满一年的,可申请晋级,市维修技术管理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维修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