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用行业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证书》。各单位对目前已在岗工作,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应有计划地培训、鉴定,按以下规定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1.凡属1997年市劳动局首批公布持证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京劳培发〔1997〕149号),应在今年8月底前做到持证就业、上岗;
2.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确定的关键技术工种、岗位,应在1999年底前做到持证就业、上岗;
3.各单位其他技术工种、岗位和非技术工种、岗位的人员,应在2000年底前做到持证就业、上岗。
二、本市公用行业从业人员持证就业、上岗工作由市劳动局综合管理,市公用局具体实施。
三、已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尚未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由相应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实施。
四、具有公用行业特点的岗位(工种)的鉴定,由市公用局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结合公用行业的特点实施。
五、本市公用行业所属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内部改革过程中,应把下岗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把职业指导培训和提高、更新职业技能,增强再就业能力与公用行业实行持证上岗工作相结合。
六、本市公用行业所属各单位及有公用行业工种、岗位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单位落实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本市公用行业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主要技术工种和具有行业特点的岗位目录(1997年市劳动局已公布的68个技术工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