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是为了系统掌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及水平状况,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综合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设,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其知识更新,推进继续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
二、实施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中被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参加人才交流的重要依据。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载的学习内容应体现针对性、适用性和科学性,应与专业技术人员本职岗位工作有关,并符合其专业技术层次、专业知识水平要求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以及所需外语、电子计算机或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形式包括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函授、刊授及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考核的自学活动等。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项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学时和成绩。专业技术人员应将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结业证书、成绩证明),交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登记、签证、盖章。登记内容存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