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归口管理的重要产品,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与管理船舶工业产品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方针、政策,并向国家经委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负责;
3.组织制订、修订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具体产品实施细则;
4.编制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规划、计划,并负责协调工作;
6.受理有关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申诉、咨询、仲裁有关的争议事项;
7.负责组织检查、发证和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过检查、评审合格方可取证。检查、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初审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终审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地方主管部门系指: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则为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对其他部委所属或地方国营、集体等企业,则为该企业的第一级隶属主管厅、局或公司等。
第六条地方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经委、标准局,地方船舶工业归口部门和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申请企业的初审,积极参加终审,并受办公室委托做好对本地区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验工作。
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并有合法的商标;
3.企业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零部件与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围绕产品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并贯穿于生产全过程。
第八条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必须按办公室制订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由国家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产品的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已经船检部门进行“工厂认可”的企业,只要在认可有效期内或发证产品在船检“产品型式认可”一年之内的,凡船检认可内容与发证产品《细则》考核评审内容相同并能满足产品《细则》要求的部分,可免予检测。
第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格式,并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统一印刷。
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形式及含义为:
XK26-□□□□□□□┬─│─┬──┬──│││││││└─────同一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顺序编号│││││└──────────按发证次序而定的产品编号│││└─────────────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门编号│└──────────────────许(Xu)可(ke)的汉语拼音缩写
第十一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产品特点而定,一般二至五年。有效期从批准发证之日算起。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第十三条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办公室将负责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