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是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车间生产组长,2015年底,单位因效益下滑将年终奖金的发放数额由4500元调整为2500元。2016年2月10日,张某以单位不发4500元年终奖金就不去上班为由,带动所在车间的10名工人闹起了“罢工”。直至2016年2月20日,在单位承诺发放3500元的基础上,除了张某之外的15名工人才返回车间恢复了生产。在单位多次通知下张某仍不到单位上班。2015年3月5日,单位以张某无故旷工超过十天、带头扰乱生产秩序、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了张某。张某不服该开除决定,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争议焦点:张某因年终奖数额降低而罢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吗?
张某称单位降低年终奖金的发放数额,其带领工人罢工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辩称,单位因效益不好才降低年终奖金的数额,张某带领整个车间工人罢工的行为,造成单位无法完成订单,严重扰乱了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单位多次通知下,张某仍不到单位上班,属于无故旷工。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员工管理手册》的规定,可以开除张某。
处理结果:张某等人因年终奖金的发放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自行协商、调解、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争取权益。张某单方采用带动工人罢工的方式造成某石英制品公司整个车间停产,严重扰乱了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且张某在其他工人都回去上班的情况下,经单位多次通知仍然不回单位上班,该行为应构成旷工。用人单位依据其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某石英厂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案件延伸:该案的审理表明劳动者维权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渠道,如协商、调解、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单方采取组织罢工、扰乱生产、或者其他不当方式维权的,不但会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另外,用人单位在确定、修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充分征求劳动者意见建议,防止产生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