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是指纵向的管辖。它是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的一种管辖制度。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此确立的仲裁级别管辖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1)根据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级别来划分。如有的地方是将地、市一级的企业或称大型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划由地、市一级或省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这样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
2)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影响大小和繁简程度划分级别管辖。如根据集体劳动争议人数超过一定的数量的案件或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或虽不复杂,但影响较大的争议案件,确定由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
3)按照企业的性质划分级别管辖。我国是一个劳动关系多层次同时并存的国家,在级别管辖中也应体现这一基本国情,如既要考虑国有企业这一个主体,又要考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还要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立劳动争议仲裁级别管辖的标准。
4)根据劳动争议的类别划分级别管辖。劳动争议的类别,既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也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还有劳动报酬的争议,有的地方是根据争议类别的不同来划分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的。
当前,我国实施级别管辖的基本情况是:省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法人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把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划分给省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管辖,对于坚持我国对外开放的方针,正确贯彻我国涉外企业劳动管理的法规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防止因不能正确处理劳动争议而造成不好的涉外影响。
地、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包括:一是受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二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三是受理地、市级企业(大型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县、市(市辖区)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本行政区域里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一切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