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990年参加工作,1993年与单位领导闹翻,从此再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也没再给胡某开支。
由于胡某的档案关系一直在单位,故2004年6月10日单位与胡某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将胡某的档案转至朝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单位一次性补偿胡某3万元,今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协议当日履行完毕。
去年12月28日,胡某突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待遇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胡某将单位诉至法院。
张淑清法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胡某与单位于2004年10月6日达成协议,且协议已于当日履行完毕,而胡某却于2006年12月28日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显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故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