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于200x年x月x日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x年x月x日至200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x元。200x年x月x日,被诉人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x月x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开具退工单,被诉人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200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累计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双休日加班x天),被诉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安排双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现被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诉人依法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x元。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已满x年,故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x元。
综上,申诉人向贵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诉人名称:张某文书送达地址:虹口区*路*号*室邮政编码:200***被诉人名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杨浦区*路*号邮政编码:200***
2007年10月10日
注:1.申诉书内容请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并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2.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增加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