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与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当个体经济组织雇请帮工时,也可称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个劳动者组织起来的集体,如工会等。
(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不一定都是劳动争议,只有当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才是劳动争议。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很广泛,《劳动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八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五项义务,包括如下事项:关于人员调动,辞 退、辞职的事项,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事项,关于女职工保护的事项,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事项,关于职业培训的事项,关于社会保险与劳动者福利的事项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如果不是上述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那就不是劳动争议。
(3)因劳动者超计划生育受处分引起的争议,因企业分配住房发生的争议,由于其内容不是劳动权利和义务,所以不是劳动争议。但是如果因此劳动者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又涉及到劳动权利的问题,故应属于劳动争议。由离退休费引发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因离、退休人员不是在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 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但由于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履行了劳动义务,所以离、退休以后应享受养老金等项权利。在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善之前,离、退休人员与原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因离、退休费引发的争议,可比照劳动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