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管理的需要,近来,市、区、县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并依据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九九二年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开展了因工伤残、职业病和疾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于因病致残的病因广于工伤和职业病,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我们在借鉴和总结本市前几年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补充标准》,补充标准未明确的疾病,仍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办理。本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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