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日前,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规范。并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而在此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都是由各省市自行规定,鉴定程序不统一、管理相对粗放。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这名负责人表示,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发现,有部分因工伤导致残疾的工伤职工没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一做法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工伤职工存在的伤残等级享受其相应的伤残待遇。例如,确认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存在护理依赖的还享受生活护理费;五级到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除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这名负责人提醒说,在工伤认定完成且伤情稳定后,工伤职工一定要及早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方便职工,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同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