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要求提前退休、退职的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要求提前退休、退职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劳鉴办办理申请鉴定手续;
2、企业内“长期病休”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委托市劳鉴办鉴定或由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向市劳鉴办提出鉴定申请;
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要求提前退休的,由用人单位委托,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向市劳鉴办申请鉴定;
1、鉴定前的医疗检查,由市劳鉴办根据被鉴定人的具体病情,指定检查医院和检查期限,被鉴定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医院检查,并及时将《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及检查结果报送市劳鉴办。
2、不在指定医院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检查结果无效,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另择时间进行检查的,应先经市劳鉴办同意。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被鉴定人进行复查或补充检查,并派员监督全过程。
1、市劳鉴办在申请人交齐全部鉴定资料60日内安排鉴定,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2、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及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3、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以上鉴定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鉴定专家共同签署姓名。
调查核实: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一周内组织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居委会进行调查,加以核实。
1、按申请途径(1)提请鉴定的,鉴定结果送养老保险处、被鉴定人单位或被鉴定人;按申请途径(2)、(3)提请鉴定的,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或被鉴定人本人领取。
2、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结果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相当于伤残1—4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相当于伤残5—6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相当于伤残7—10级)三个等级。
复审申请: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市劳鉴办提出复审申请,由市劳鉴办组织组专家进行复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