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知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到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对被鉴定人进行伤残医疗技术鉴定;
4、根据被鉴定人数,随机抽取医疗卫生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5、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和国家标准,作出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并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后,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7、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