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并向本人核发加盖“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专用章”的《工伤证》。
(一)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单位和个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遇有特殊情况时,最多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因病或非因病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并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检查后,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鉴定申报人。
(一)申请人对州(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超过规定时间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不予受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