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等5项工伤待遇,最新调整从7月1日起正式执行。昨天(13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专家对政策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
据悉,属于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都纳入本次最新调整范围。
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而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根据工伤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程度,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240元/月,增加12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90元/月,增加9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40元/月,增加69元/月。
上海市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调整后,每人每月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增加50元。即一般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标准为38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的最低标准为466元/月。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享受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