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企业必须采取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病伤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没有条件设立医务室的企业,须请当地医生兼职管理。
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帮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兴办工伤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应当利用现有条件,可以与有关医院、疗养院联合举办,建立康复中心。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劳动行政部门及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