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今后,凡参加该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均可向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经医疗专家确认,工伤类别为颅脑外伤或外周神经损伤、脊柱损伤、骨关节损伤或截肢、烧伤,尚在停工留薪期内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功能障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经康复检查具有康复价值;及其他符合工伤康复的情形,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到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申请工伤康复鉴定时,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要提交多份资料:1.填写《工伤职工确认项目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4.被鉴定人在该市定点医疗机构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1张;6.一英寸近照2张。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规定范围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期间治疗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劳动部门表示,工伤职工一个康复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康复期满后仍需继续康复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按照《安徽省工伤康复许可及效果评价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效果评估,经确认的康复期可延长1~3个月。工伤职工康复期满应及时出院,期满后次日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为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办法》还明确,多种情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拒付康复费用,这些违规行为包括:违反住院病人管理规定挂床住院;冒用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使用非治疗药物、医嘱外用药的滥用药物;及违反物价规定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