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50%,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