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包括因工伤残部位、伤口旧伤复发)死亡,按规定标准分别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 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工亡者供养亲属。
2、 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领取亲属抚恤金顺序为:
(4) 有配偶、父母的,分别按60%、40%的比例发给;
(5) 有配偶、子女的,分别按60%、40%的比例发给;
(6) 有子女、父母的,分别按60%、40%的比例发给;
(7) 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分别按40%、30%、30%的比例发给;
(8) 只有需供养的兄弟姐妹的,按均等金额发给兄弟姐妹;
职工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因病死亡的,发给因工死亡丧葬费,不发给工伤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而按正常退休职工死亡标准,发给一次性优抚金。
对因工死亡职工(包括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发给定期抚恤金。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死亡,每月由社会保险公司按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供养亲属,发至丧失供养条件时止。定期抚恤金标准为:
发给定期抚恤金后,不再发放劳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定期抚恤待遇,包括25%~50%本人标准工资的抚恤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费、粮油物价补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粮油等补贴。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