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死亡抚恤金规定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规定。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黑龙江省规定丧葬为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6000元;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领取
准备材料进行领取。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因工死亡前列为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收入来源证明、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一)单位(社区)经办人应填报《苏州市参保人员工伤(职业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和《苏州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一式二份),并携上述材料,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二)需异地发放的,需携带上述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管理部门办理异地发放手续。
(三)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次月起通过银行或邮局等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受理地点职工结算待遇时参保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姑苏区参保单位至市社保中心办理)。
(五)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三、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分配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民法典》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一样是不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的,但是如果在支付完丧葬费之后还有剩余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可以继承的,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且是毫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是无行为能力的亲属继承。
综上所述,北京市退休职工死亡的,家属可以拿到抚恤金及丧葬费等补偿,这是缴纳社保的待遇,抚恤金分为两个档次,区别是因公牺牲和正常死亡,因公牺牲的退休人员抚恤金为人均年收入的二十倍加40个月的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