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药费(符合工伤医疗用药范围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先由企业垫付,医疗终结后向县社保机构结算。
2)因伤情严重,需要转往外地或者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玉环县工伤保险转外地诊治审批表》,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经办机构核准。
对伤情危急的,可以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但自转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补办核准手续。未经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往外地治疗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自负。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职工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职工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职工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职工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75%;
2、职工因工致残被伤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职工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职工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职工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伤残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职工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职工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职工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职工工资;
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伤残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的职工工资,六级支付25个月的职工工资,七级支付10个月的职工工资,八级支付7个月的职工工资,九级支付4个月的职工工资,十级支付2个月的职工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