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27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行业从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二、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初次缴费按照二类行业的缴费费率1%一次性缴纳全年工伤保险费。以后根据从业人员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制。 三、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四、 公用客运职业介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当建立客运出租行业工伤保险专户,并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办理从业人员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包括:代征代缴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手续;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等。五、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立即向中心报告。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六、 中心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必备的认定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七、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行业从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二、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初次缴费按照二类行业的缴费费率1%一次性缴纳全年工伤保险费。以后根据从业人员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制。 三、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四、 公用客运职业介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当建立客运出租行业工伤保险专户,并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办理从业人员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包括:代征代缴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手续;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等。五、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立即向中心报告。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六、 中心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必备的认定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七、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