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7-13条)包括基金构成、费率确定、统筹层次、基金管理、风险储备金等;
第三章工伤认定(14-20条)包括,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认定机关及工作要求等;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21-28条)包括总体要求,鉴定范围标准、鉴定程序、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争议处理、复查鉴定等;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29-43条)包括医疗康复待遇、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抚恤金、保险待遇调整,以及其他特定情况的待遇处理办法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44-53条)包括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之间的工作方式和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监督方面职权划分、争议处理、社会监督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54-60条)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劳动鉴定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定等;
第八章附则(61-64条)个别名词解释和有关问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