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发作。
根据本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