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考虑以下事项:一是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促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质量;三是方便工伤职工就医治疗、配置辅助器具;四是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合理布局,形成网络。
具体而言,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作为合法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本身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登记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能保证及时提供服务;严格遵守有关质量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计量部门规定的价格及计量标准,定期接受物价和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二是应当具有能够为工伤职工有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需的资格与条件。包括能够严格执行有关工伤保险用药、诊疗、住院服务目录和标准等规定,制定与工伤保险日常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必需的管理设备和手段。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是一种合同管理方式,与行政管理截然不同。为了保证服务协议的签订公开、公正,必须对其内容和程序作出必要的规定,且服务协议涉及到有关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因此本条规定有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