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要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和本行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08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