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市机关驻外机构等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所称全体工作人员,是指机关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机关单位聘用人员。
二、中央驻豫、省直驻郑机关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我市机关单位参加市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县(市、区)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三、机关单位应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机关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照企业的缴费办法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单位,不再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实施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机关单位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五、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机关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机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机关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机关单位、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等相关资料、证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审查,组织专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八、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标准执行。
工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机关单位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工伤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纳入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入前的公伤待遇及纳入后发生的其他待遇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我市机关单位老工伤人员确认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由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九、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受伤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机关单位聘用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2号)的标准执行。
十一、机关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费用。
十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2号)的规定及时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十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诊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机关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情况。
机关单位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十四、机关单位经办人员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和证件,及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十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机关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分别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期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各级机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切实保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