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西刘庄村的李振玉,今年29岁。3年前,她在当地的武城华达家电总汇打工。工作不久,意外却不幸发生了。李振玉在当年11月的一次工作中意外受伤,被华达家电的人紧急送到了当地医院抢救。由于当时伤情需要紧急抢救,华达家电全部垫付了李振玉的抢救治疗费用。经过治疗,李振玉出院后身体逐渐康复。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是就在事情过去近2年后,李振玉突然接到了武城县法院的传票。原来,华达家电以不当得利为由把李振玉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偿还当时企业为她支付的各项医疗费用14212.2元。
这让李振玉百思不得其解,本来是自己在正常工作中受了伤,现在自己伤刚好,却要给自己打工的华达家电这么多钱。这让她很不理解。在起诉书中,华达家电表示李振玉在工伤后住院治疗时使用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鹿瓜多肽流注射液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畴。华达家电认为,这些药的费用应该由李振玉自行承担。因此,李振玉应该退还华达家电为她垫付的这些费用。
华达家电起诉的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而李振玉认为,是华达家电送自己去的医院并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有药品不符合工伤药品目录,也应由华达家电承担。华达家电错选医院,医院未按规定诊疗,责任在华达家电和医院,让伤者承担医疗费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华达家电一直坚持以《工伤保险条例》为由来向李振玉索赔,但实际上并没有给她参加工伤保险。法院认为,工伤保险的目的之一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并未参保,属于华达公司未履行义务,导致工人不能请领工伤保险给付部分,作为用人单位华达公司理应无条件赔付。而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产生的费用,如果工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过失相抵。但是劳动者毕竟是弱者,而且还不幸受伤,因此对用人单位主张过失相抵应当严格控制。李振玉对工伤事故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因此即使药品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用人单位华达家电也应该承担费用。最终,法院驳回了华达家电的诉讼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