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按要求参保并缴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再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经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