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职工退休后受聘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应的,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大多数地方的规定和做法。当然,也有一些省市把此种情形规定为工伤。
例如,江西省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