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本市城镇户口,在一家服装销售公司工作3年,于今年6月离职。而在这三年中,原单位从未给她缴纳过社会保险。可否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最多可以补缴几年的社保?
涉及社会保险未缴或补缴的问题成为职工的咨询热点,其引发的纠纷问题也成为不少职工的烦心事。职工主要关注社会保险如何补缴,以及在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
对此,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公职律师胡芳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未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不补缴的,建议劳动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胡律师提醒,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出具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职工一定要保存能够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及时关注社保缴纳情况,一经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