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刘先生反映,2010年4月,失业在家的他经人介绍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主要是在一个居民小区担任保安。上班几个月后的一天夜里,狂风大作,暴雨倾盆,小区内树枝吹落,有的低洼处还积起了水。考虑到会给居民第二天的出行带来不便,他主动前去清扫、除障,而让另一个年长的保安待在警卫室里值班。在清理杂物时,他的右脚踩到了异物,虽然感觉有些不适,但他也没有太在意,而是继续工作。清理完毕,当他回到警卫室时才发现,有异物戳穿了他的鞋底,他的脚掌也被戳破了。由于当时正当班,他没有吱声,而是等到第二天交接班后,再赶去医院进行了简单的消炎处理。后来,他仍旧按时到岗上班,也没有请过一天的病假。可是,很长一段时间,他总感觉伤处隐隐作痛,在他受伤三个月后,他发现自己的一个脚趾开始发黑,这下他有些慌了,便再次来到医院检查。此时医生的诊断吓了他一大跳,医生称,由于血管发炎他的脚趾坏死了,必须截去。他给队长打了电话,请了假住进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后,休息了一段时间,他又继续上班了。谁知,不久前公司突然通知他,要与他终止劳动合同。他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为公众利益受过伤,单位怎能如此不近情理?
而单位认为,是不是工伤不是他说了算的,而且现在也没有工伤结论,他也没有再医疗的必要,故单位终止其合同并无不当。自己在工作中受伤,还被截去了一个脚趾,成了残疾人,现在还被公司赶出了门,深感委屈的刘先生迫切希望记者提供帮助。
有关专家表示,这件事上,公司做得是不近人情,但刘先生也有其大意之处。首先,虽然清扫工作不是刘先生的本职工作,但他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出行安全而主动清扫障碍,是为了公众利益,值得肯定,公司也应该褒扬这种行为。严格来讲,刘先生这种情况的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公司为职工负责,理应向搭班同事调查清楚,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对此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作为刘先生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在受伤后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由于刘先生的疏忽大意或不懂政策,造成他本人也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至过了一年的时效,丧失了主动权。因为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后,从劳动关系角度而言,职工在没有处于医疗期、也没有取得工伤认定证据的前提下,单位终止其合同并不违法。(马永卿 崔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