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某会计师董某花26万元更换了新车,既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今年9月12日,董某驾车在路上行驶中,将在快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车主刘女士撞伤。交强险承保公司先赔,各方无不同意见;接下来,是董某先赔偿,然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向董某再支付,还是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产生了不同意见。
象董先生这样的私家车主,充分认识到商业保险分散交通事故风险的重要。但发生事故后,如何确定两个保险之间的赔偿顺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并不明确。
《解释》明确,“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此外,《解释》还明确,“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