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工伤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能否反悔?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崔某在建筑安装公司井下作业过程中造成受伤,建筑安装公司赔偿7000元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相比明显过低,赔偿协议属于显失公平。
此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本案中崔某在进行协商时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其做出的决定可能导致本身的权利受到损害。同时,崔某经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安装公司应支付其工伤待遇赔偿。崔某获得协议约定的赔偿远低于其应当得到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