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家严忠仁认为,在不考虑韩女士年龄、身份等因素的情况下,职工为参加单位年会而发生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对此问题,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的实施细则中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不过,在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对此问题已有明确———“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单位组织年会表演“骑马舞”与组织其他体育比赛性质上并无差别,均属于单位安排的活动,反映了公司的意志。因此,一般工伤认定实务中会认为,只要是单位作为工作任务安排的文体活动,员工在参与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当参照“工作原因”认定工伤。
但事实上,韩女士能否认定为工伤还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需要讨论,即本案的“事故伤害的经过”是怎么样的?是如新闻中所述的“膝关节软组织磨损”吗?并非如此。这只是“伤害结果”而非“事故伤害的经过”。换言之,韩女士或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如何确定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一系列关于这一事件的要素呢?有人说,这几天里总有某一天是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总归是在单位里面吧?那也不尽然。
因为也有可能确实是在单位里排练过于劳累,但“膝关节软组织磨损”这一伤害结果的爆发却并非在排练之时、并非在单位里面。那在这种情形下,能说这一事故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吗?严忠仁认为,关于事故伤害经过的这一待证事实无法得到固定,则当事人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首先就会面临由于申请要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无法被受理的情况。
若要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那就需要在申请时即明确上述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