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醉酒受伤不属于工伤。本案中,小许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现实生活中,有些“酒场”难以避免,也可以说是工作需要。就本案而言,小许和其部门主管二人去帮客户待客陪酒,从客观上讲可能真的能增进和客户的感情,并进而为公司带来更大的效益。从二人主观目的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有为公司增加利益的因素。如果公司内部有明确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对因招待客户时醉酒受伤的劳动者公司应当进行赔偿,亦或在伤害发生后公司自愿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法律也不禁止。劳动者如果因为工作形式无法避免“酒场”的,可以考虑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赔偿方法,以保护自己。
员工陪公司客户导致醉酒受伤,绝非员工追求的结果,但是为了获得客户的订单,饮酒有时也是难以避免的。不得不饮酒时,劳动者应当量力而为,尽量避免醉酒,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毕竟身体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在公司领导要求下陪客户饮酒,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假如发生伤害事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28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公司索赔。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