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不幸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除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受伤职工以外,还要及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是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可先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超期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
其次是做工伤认定。一般情况下,工伤事故要符合“三工原则”,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经调查核实,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随后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有关材料。经鉴定,可以确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伤残等级分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生活护理等级分4个等级,1级最重、4级最轻。自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如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职工被借调到新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相互之间的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