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8、证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外出相关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另附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地证明;
5、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革命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交通事故伤害中伤者为司机的,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使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