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本市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经法人授权可向分支机构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坐落地发生变更,变更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向用人单位现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现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与原单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由原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车辆所有人挂靠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运营的,发生事故伤害后,应由挂靠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事故伤害的,应由该建筑施工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工作原因”既包括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直接受到事故伤害,也包括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职工因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时受到事故伤害。
九、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受本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条例》十四条(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是指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受到机动车(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伤害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职工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没有号牌机动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