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从元旦施行至今已有5个多月,修改版最大的变化在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尤其是对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方面。但作为职工,在上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时该注意些什么,才能有利于今后申报工伤?这方面,《条例》未有相关细则。南通出台的“处理意见”正是在这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也算工伤,这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但不少员工误认为所有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
有关人士介绍说,新《条例》将认定范围扩大了,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这是“松”的一面,惠及了更多员工;但也有“紧”的一面,新《条例》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两辆汽车在上班路上碰撞,双方驾驶员都受伤,被交警认定为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被撞的一方则能被认定为工伤;同样的,两非机动车相撞,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南通此次就明确了《工伤保险条例》中交通事故的范畴,“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南通市此番“处理意见”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处理意见”明确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告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侦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作出事故认定,并送达当事人。